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
可以退還原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
【北縣訊】一般民眾可能都知道出售自住房屋一個人一生可以享受 1 次土地增值稅自用住
宅優惠稅率,但是可能不知道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再重新購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退還原
先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款;要辦理自用住宅重購退稅一定要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為同一人。
二、不論是先購後售或是先售後購,買賣期間必須在 2 年內。特別要注意的是先購後售者必須
在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的土地始有適用。
三、出售及新購土地地上房屋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在該地辦竣戶籍登
記。
四、都市土地未超過 300 平方公尺(90.75 坪),非都市土地未超過 700 平方公尺(211.75
坪)。
五、出售房屋在訂約出售前 1 年內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用,新購房屋沒有出租或供作營業使
用。
六、新購土地移轉現值總額必須超過原出售土地移轉現值總額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後有餘額者,
才能退稅。
七、自90年1月1日起,申請重購退稅期間為5年。
如果符合上述條件,就可以向原出售土地所在的稅捐處申請退稅,申請時要檢附的證件如
下:
一、申請書乙份。
二、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或被徵收土地徵收日期之契約文件影本。
三、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四、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如無法提示,請立據切結書)如未申請按自用
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請檢附出售土地所有權人無(有)租賃情形申明書。
五、出售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另外,重購退稅並無次數的限制,民眾可以輕鬆換屋,但是要注意重購退稅的土地從買入
後 5
年內,都必須作自用住宅使用,不能改變用途,也就是不可以出租、供營業使用或是將
戶籍遷出,甚至連夫妻之間的贈與都不可以的,否則會被追繳原退還的土地增值稅款。